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訂定「醫療器材標籤應刊載單一識別碼規定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 發布日期:2023/02/13

依據: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3條第1項第10款。

公告事項:

一、訂定「醫療器材標籤應刊載單一識別碼規定」(如附件)。

二、本部110年4月6日衛授食字11101602479號公告之「醫療器材標籤應刊載單一 識別碼規定」,自即日廢止